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邻水民初字第3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安容诉被告王凤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安容,王凤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924号原告范安容,女,汉族。被告王凤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斌,邻水县柑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安容诉被告王凤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经批准,同意缓交。审判员  陈建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