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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振银与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银,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0534号原告高振银。委托代理人陈晓路,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峰影新村18号。法定代表人周致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银与被告江苏明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