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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