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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