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