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86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余某,女,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