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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一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一初��第02470号原告:庞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庞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