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一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一初��第02470号原告:庞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庞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