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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陶某,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振飞于2013年10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9日生一女取名陶甲,现已成年。因被告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对小孩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陶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对家庭及小孩很负责任,被告虽然以前犯过错误,但现在对原告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双方于1990年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元旦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4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4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陶甲,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目前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陶某系合法婚姻关系,理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共建幸福家庭。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各自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稳定情绪、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建和睦家庭仍有可能。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