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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兰、宋金瑞、宋金恒与被告苗玲、苗忠杰、宋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兰,宋金瑞,宋金恒,苗玲,苗忠杰,宋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明兰,女,1953年出生。原告宋金瑞,男,1982年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金恒,女,1979年出生。原告宋金恒,女,1979年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放,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玲,女,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永青,男,1942年出生。被告苗忠杰,男,1968年出生。被告宋博,男,198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兰、宋金瑞、宋金恒与被告苗玲、苗忠杰、宋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兰、宋金瑞、宋金恒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兰、宋金瑞、宋金恒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兰、宋金瑞、宋金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公告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王坤亚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旭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