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张志祥、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张志祥,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王建设,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祥,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XXX,男,约43岁,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诉被告张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