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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张志祥、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张志祥,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王建设,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祥,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XXX,男,约43岁,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诉被告张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王建设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