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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江与被告邹士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江,邹士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59号原告:张桂江,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桂芳,系沈阳市大东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士章,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邹士柏,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江与被告邹士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桂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