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江与被告邹士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江,邹士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459号原告:张桂江,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桂芳,系沈阳市大东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士章,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邹士柏,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江与被告邹士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桂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