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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终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与宋树东、赵月朋、唐利本、唐利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宋树东,赵月朋,唐利本,唐利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住址长岭县长岭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732XXXX。法定代理人刘德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东,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朋,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利本,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利辉,住农安县。上诉人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元由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5637元由本院退还给吉林省旭源肉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宋作霖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