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士博诉被告智多星幼儿园、肖博文健 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博,智多星幼儿园,肖博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士博,男,200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材院6-1-6号。法定代理人侯莎莎,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张永宾,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多星幼儿园,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材院。法定代表人冯燕,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博文,男,200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93号王郎小区9-1-501号。法定代理人肖建国,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谭莉莉,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士博诉被告智多星幼儿园、肖博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