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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与钱秀宽、宗式梅、范广建、宗长华、徐金明、田佰松、钱秀国、吴学军、吴忠平、陈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钱秀宽,宗式梅,范广建,宗长华,徐金明,田佰松,钱秀国,吴学军,吴忠平,陈文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930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被告钱秀宽。被告宗式梅。被告范广建。被告宗长华。被告徐金明。被告田佰松。被告钱秀国。被告吴学军。被告吴忠平。被告陈文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与被告钱秀宽、宗式梅、范广建、宗长华、徐金明、田佰松、钱秀国、吴学军、吴忠平、陈文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秀宽、宗式梅、范广建、宗长华、徐金明、田佰松、钱秀国、吴学军、吴忠平、陈文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昌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