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代明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荣,代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张桂荣。被申请人:代明欣。2013年9月29日08时15分许,申请人代明欣驾驶鄂AD05**号小型轿车,在汉阳区鹦鹉大道乐福园酒店门前路段,与驾驶人李贵晶驾驶武汉D33282号两轮电动车载申请人张桂荣相撞,致两车受损、申请人张桂荣受伤,现申请人张桂荣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代明欣所有的鄂AD05**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李利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6AN**号小型轿车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代明欣所有的鄂AD05**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李利所有的鄂A6AN**小型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