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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慧敏与杨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敏,杨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高慧敏,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个体户。被告杨龙,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敏与被告杨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敏于2013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敏撤回对被告杨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慧敏负担150.00元,另1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