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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丁建飞与黄建国,重庆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建飞;黄建国;重庆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384号原告丁建飞,女,土家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黄建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45号底层10号。法定代表人林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万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飞诉被告黄建国、重庆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飞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建国、重庆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建飞撤回对黄建国、重庆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66元,由丁建飞负担。审 判 长  邓海燕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人民陪审员  李玉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