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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