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回族。被告胡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马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胡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君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慧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