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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甲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拘留,2013年6月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坚,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伟、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赵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甲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招嫖事宜,先后三次介绍李乙、马某某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介绍李乙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清沐宾馆4006室向管某某卖淫。2、2013年2月某天,被告人李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介绍李乙在本市鼓楼区君临国际大厦某室向���某某卖淫。3、2013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甲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介绍马某某在本市玄武区中央路224号如家快捷酒店311室向何某某卖淫,后在本市秦淮区三山街地铁站向马某某收取介绍费。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李甲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498号风神网络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甲上述三次介绍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乙、马某某、何某某、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住宿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为他人卖淫活动进行介绍、撮合,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员肖海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苏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