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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安喜铭诉冯英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铭,冯英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安喜铭,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任二增,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英才,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袁福涛、牟汉伟,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喜铭与被告冯英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喜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喜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安喜铭负担。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