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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王亚恩与黄阿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亚恩;黄阿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隆民一初字第977号 原告王亚恩,曾用名王亚思,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452631198004172627。 被告黄阿敏,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恩与被告黄阿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恩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亚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亚恩负担。 审判员  韦廷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