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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新益与义乌市红蕾袜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益,义乌市红蕾袜业有限公司,虞廷立,虞京婧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497号原告:俞新益,经商。委托代理人:骆渭清。被告:义乌市红蕾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志超。第三人:虞廷立,农民。第三人:虞京婧,农民。原告俞新益诉被告义乌市红蕾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虞廷立、虞京婧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新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新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新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俞新益负担。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