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王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朝清,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党春虎,定州市砖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