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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王某,女,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朝清,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某,男,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党春虎,定州市砖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