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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杨龙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龙得(化名“杨振华”),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龙得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龙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杨龙得化名“杨振华”并冒充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的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往。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龙得先后虚构钱包丢失、做生意需资金,同事结婚需送礼金、父母生病、发生车祸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9000元。2012年12月,被告人杨龙得化名“杨振华”并冒充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北大博士的身份与被害人吴某甲往。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龙得先后虚构同事结婚需送礼金、父母生病、发生车祸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52000元。2013年6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石肯村清风路抓获被告人杨龙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龙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吴某乙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客户开户资料及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存款回执,(2001)南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龙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龙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龙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龙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龙得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龙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颖颖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