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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海江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林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江,男。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江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张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3日至3月6日,被告人张海江伙同李某某、李一某、李二某(以上三人已判决)先后在林州市朝阳时尚宾馆和林州市麒麟小区17号1单元1楼西户张海江家中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750元。1、2012年3月3日晚,被告人张海江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李一某负责放哨,李二某负责在赌场上服务、打杂、抽头,纠集张某某、曹某某、栗某某、石一某等人利用麻将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张海江和李某某也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11750元。2、2012年3月5日晚,林州市麒麟小区17号楼1单元1楼西户张海江家中,被告人张海江伙同李某某开设赌场,李一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李二某负责在赌场服务、打杂、抽头,纠集张某某、石某某、石一某、葛某某、李三某等人利用麻将以“推饼”方式聚众赌博,李某某和张海江也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约4000元。3、2012年3月4日晚,在林州朝阳时尚宾馆608房间内,被告人张海江伙同李某某开设赌场,李二某负责打杂、服务,纠集张某某、葛某某及鹤壁一男子利用麻将以“推饼”的方式赌博,张海江和李某某也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张海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海江伙同同案人李某某、李二某、李一某已将21750元非法所得全部退缴林州市公安局。张海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于2012年2月25日届满。上述事实,有张海江的供述、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012)林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2009)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江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张海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海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海江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元小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