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管恒格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2-1号原告:管恒格,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合肥市恒大钢管租赁站业主,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恒格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恒格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恒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