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忠海与刘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海,刘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李忠海,男,汉族,住子长县史家畔乡某某村,农民。被告刘顺祥,男,汉族,住子长县史家畔某某村,农民。原告李忠海诉被告刘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忠海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忠海承担。审 判 长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梁旭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