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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04号原告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会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浩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先珍,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已通过案外调解方式解决,原告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洛阳中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皮晓舒人民陪审员  董绍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