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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市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抢夺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照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邯市刑终字第25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照平,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于邯郸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原籍。2008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照平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邯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照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轻为由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果芳审判员  夏魁利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