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湘菌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律师事务所,XX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XX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XXXXXX。负责人XXXX,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X。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与被告湖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干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耀华、代理审判员冯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皇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前身“XXXX有限公司”聘请原告为被告股权赴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挂靠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并于2011年9月5日签订(2011)XXX第XXX号《法律服务合同》。2011年9月6日,被告股权挂牌交易申请获天交所审核通过,2011年9月19日被告股权在天交所正式挂牌交易。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之前一次性付清8万元律师费,但被告仅在其股权成功挂牌后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6万元;2、被告自2011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对拖欠原告的律师服务费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XXXX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2011)XXXX第XXX号法律服务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8万元;证据4、原告为被告股权挂牌而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据5、被告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的《湘菌科技在天交所成功挂牌》的图片及文字报道;证据6、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XXXX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摘要》。证据4、5、6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湖XXXX已成功挂牌。被告XXXX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9月5日,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XXXX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订(2011)XXX第XXX号《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乙方为甲方进行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到天交所挂牌交易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条第(一)款:本项目律师服务费8万元,在乙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之前一次性付清;第七条第(二)款: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依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并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2011年9月6日,原告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同日,被告股权挂牌交易申请获天交所审核通过,2011年9月19日被告股权在天交所正式挂牌交易。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之前一次性付清8万元律师费,但被告仅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另查明,原XXXX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认可。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限制利率的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X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0元整,并自2011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XXXXXX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