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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何某某,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高中毕业,汉族,无为县人。被告:平某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初中毕业,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平某某已和解,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冬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