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何某某,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高中毕业,汉族,无为县人。被告:平某某,男,1956年8月8日出生,初中毕业,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平某某已和解,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冬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