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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于道军与余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道军,余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于道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培红、钱雯燕,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道军诉被告余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道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道军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元,由原告于道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