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吴某,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段某,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