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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吴某,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段某,男,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