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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7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曾某、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770-3号原告张某。担保人陈某。被告曾某。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77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故被告曾某、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河池市某县安阳镇大桥路某商贸城第四层X区的XX、XX、XX、XX号商铺;X区的XX、XX、XX、XX、XX号商铺;X区的XX、XX、XX号商铺;X区的XX、XX、XX、XX、XX号商铺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某拥有的南宁市明秀东路虎邱巷X号仓库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