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周健雄、封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健雄;封文;封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健雄,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锡国,广东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娇燕,广东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文,男,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钟鸣,广东樟木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艳,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周健雄因与被上诉人封文、封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健雄预交了二审受理费8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萧稚娟审 判 员 何 飞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锦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