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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剡海军、曾小刚、白燕红、贾兵芳、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剡海军,曾小刚,白燕红,贾兵芳,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该社理事长。被告剡海军,男。被告曾小刚,男。被告白燕红,女。被告贾兵芳,女。被告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向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剡海军、曾小刚、白燕红、贾兵芳、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