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俞汉忠与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汉忠;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6379号之一原告俞汉忠,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敏,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肖国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徐赟,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汉忠诉被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本市长宁区镇宁路XXX号(新东纺商务中心)10楼,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要求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徐汇区,故无论原告是以合同还是侵权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