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苗宏伟与姜慧玲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宏伟,姜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苗宏伟被执行人:姜慧玲申请执行人苗宏伟诉被执行人姜慧玲离婚一案,本院(2011)镇坦民初字第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镇坦民初字第7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