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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2000年6月,其和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来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杜某2010年8月以回娘家探亲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本院,要求与杜某离婚。杜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刘某和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到来安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杜某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上述事实,有刘某当庭陈述及刘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感情破裂为条件。刘某和杜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8月杜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刘某要求与杜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在法庭上对刘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代理审判员  陈平人民陪审员  王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