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罗辉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辉,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罗辉。被执行人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路中段西50谧柏林春天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薛珍珠,该公司总经理。罗辉与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8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购房款、利息和仲裁费296240元。本院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广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87元,现申请执行人罗辉已领取了执行款29624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87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