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东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金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