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屠成英与王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成英,王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屠成英。被告:王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成英与被告王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成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学强人民陪审员 谢伟钢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