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屠成英与王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成英,王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屠成英。被告:王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成英与被告王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成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学强人民陪审员  谢伟钢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