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德生与被告周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生,周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石德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赤岩镇。被告周守兵(曾用名周守斌),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关镇。原告石德生与被告周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景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德生、被告周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德生诉称,2012年9月底,被告因急于偿还周守勇的借款,商请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偿还,月息3%。2012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0万元。借款逾期后,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并按月息3%计付利息。被告周守兵辩称,欠原告10万元,有欠条为证,没有任何异议。不还有充分理由:被告与原告石德生是合伙关系,合伙开发河南雄鹰公司矿区、周河公司矿区,原告负责雄鹰公司矿区,被告负责周河公司矿区。雄鹰公司被告投入15万元,占25%股份;周河矿区投资48万,一人一半,被告占6成,原告占4成。雄鹰公司盈利46.6400万元;周河矿业施工难度大,仅有工程款46万,加之公司退设备款25万元,合计71万元。原告以急用强行拿走30万,后又说退股,被告支付工人工资43.6876万元,倒赔近3万元。雄鹰公司股份,原告分文不给。原告不算账,反而谩骂、殴打被告,与原告合伙5个月,原告造成被告损失28多万元,而原告盈利50多万元。请求公平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周守兵因急于用钱向原告石德生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约定五个月内还清。逾期后,被告以合伙未清算为由,不予偿还。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被告部分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石德生出借被告周守兵人民币10万元,被告周守兵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支付利息,因借款时没有约定,期限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以与原告合伙未清算为由,不予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守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石德生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