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盛荣林与绍兴县左岸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荣林,绍兴县左岸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盛荣林。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绍兴县左岸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荣林诉被告绍兴县左岸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荣林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左岸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荣林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左岸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依法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