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立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58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勉,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被告杨立娜,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立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