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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葛丽丽与刘伦朋、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丽丽,刘伦朋,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葛丽丽。被告刘伦朋,系鲁B966**号车驾驶人。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号,系鲁B966**号车登记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丽丽与被告刘伦朋、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宏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起诉主体名称错误,申请驳回对其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审 判 员  李永颖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