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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易天铭与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易天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法定代表人潘吉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天铭。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冯娇雯代理审判员  张亚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