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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53号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里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海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