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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米旗针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浙江诸暨米旗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4号原告: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俭。委托代理人:项薇。被告:浙江诸暨米旗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贤。委托代理人:金余一。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米旗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米旗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暨米旗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737元,依法减半收取68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868.50元,由原告诸暨市染丰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