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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宪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宪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582号原告: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B5028室。法定代表人:薛勇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芳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宪保,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登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学宁,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宪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韩宪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县××镇××村××号,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与北京信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方)签订的《北京×××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被告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层×××号房屋在该物业服务范围内,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宪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威